人頭帳戶 變成 警示帳戶,將涉及洗錢、詐欺 罪,詐騙集團常見手法介紹
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代表您成為 洗錢 罪、 詐欺 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詐騙集團常見手法有以下七種:
- 銀行帳戶直接出租給不認識的人,說是工作薪水。
- 網路交友騙你,借出帳戶或協助匯款。
- 因為投資虛擬貨幣綁定網銀、銀行帳戶,並匯款。
- 家庭代工詐騙 ,要求驗證銀行帳號
- 求職工作是收取博弈款項,越多帳戶月高薪水
- 網路求職做會計,協助匯款。
- 辦理貸款,要美化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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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承翰律師,台北大學碩士畢業,近十年間專打 詐欺 案(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 )等重大刑案,可為您爭取不起訴、無罪與最低 刑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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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經被警察或調查局拘留中,請先保持緘默,立刻撥打電話02-25119962,等律師到再開口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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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代表您成為 洗錢 罪、 詐欺 罪的共犯。
如果發現自己帳戶變成 警示帳戶 ,怎麼辦?這代表您已經成為 洗錢 罪、 詐欺 罪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警察局將會通知您,到案說明。在警察局到案說明,製作筆錄後,地檢署也會傳喚您開庭,之後很有可能起訴您,接著被害人也可以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雖然錢不是您騙的,但只要是跟詐騙集團扯上關係的犯罪,往往要賠上大筆金額、被判刑,甚至收押禁見也是很常見的事。就算是提供被騙的證明,如對話紀錄給警方,起訴判刑有罪的仍占絕大多數。
被害人錢不是我騙的,我也是被騙帳戶的受害人,我也會有事嗎?會有事的。
但要是被騙帳戶的呢?我匯款、交出帳戶、寄去帳戶後,我根本沒有收到錢的呢?帳戶弄丟的呢?這樣還會有事嗎?會有事的,不處理的話,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是以詐欺罪,判有期徒刑而且要倒賠一大堆錢。警示帳戶現在這類案件,如果未請律師及時處理:
- 1.會有刑責,無法易科罰金(最新大法庭裁定);
- 2.銀行信用損壞;
- 3.所有民事賠償,法院會全數判賠;
- 4.留下前科,對求學就業造成影響;
- 5.接到台灣各地派出所的通知書,四處奔波。
誤信虛擬貨幣、求職、家庭代工、交友、貸款等詐騙,變成 警示帳戶 ,請立刻聯繫聖安法律事務所:
發現帳戶變 警示帳戶 時,立刻聯絡本所律師處理,有很大的機率可以達成不起訴或是無罪的目標,即可避免民事求償、避免刑事追訴判刑、避免留下前科。
被告因聽信 詐騙集團 之謊言,將自己之金融卡、存摺與密碼寄出,事後被銀行通知,您的帳戶帳戶被騙來用作 人頭帳戶 ,變成 警示帳戶,其他你名下的財產,也變成衍生管制帳戶,通通不能用。
本類案件,幾乎都是以幫助 詐欺 罪判有期徒刑而且要倒賠一大堆錢,開庭對被告也都極度不友善。當事人仍相信本所律師之法律見解,委任本所律師做整件特殊處理,經過本所有經驗之律師細心逐一處理,尋找其他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並提出有利被告的最新見解,最終獲判不起訴。當事人不用賠錢、不用賠上信用、不用揹上前科、不用坐牢、也不用全台灣到處做筆錄。
詐欺 案件,您需要本所專精 詐欺 案件之律師辦理,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本所累積相當多 人頭帳戶 無罪與不起訴之案件,歡迎諮詢。
本所專門辦理 警示帳戶 、 人頭帳戶 等 詐欺 案件,以下皆為成功辯護案例(不起訴、緩刑):
人頭帳戶變 警示帳戶?解除 警示帳戶 的方法與申請書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5日以警署刑打詐字第1100003972號函頒最新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月15日起實施),除警示期滿之帳戶自動解除外,請至本局官網「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申請與查詢」項目下載,詳閱「填寫說明」內各項解除條件、應檢附資料文件及權責警察機關後,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解除警示帳戶,都必須等到刑事案件結案,才能取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判決確定,才能持以下的 民眾解除帳戶申請書,辦理解除警示帳戶。我們已有無數之當事人,持不起訴處分,成功辦理解除警示帳戶。立刻點擊我們的電話,或是加入我們的Line,立刻取得協助。
填寫說明: 一、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一式二份,親赴警察機關辦理;第一份由受理單位(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 示作業註記。 二、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經裁判確定案件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執行完畢證明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 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三、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163232)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四、民眾(含公司法人)因存款帳戶遭盜用,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五、民眾(含公司法人)遭誤設警示案件: 1、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設定警示或申請人戶籍地(公司所在地)或現住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請求釐清原委及解除相關事宜。 2、設定警示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自行發現有誤設情事,得逕以公文書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警示,並註明解除帳號、解除原因及代號;惟受通報之金融機構如要求須檢附「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仍應配合辦理。 六、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1、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案件管轄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 2、受理案件警察分局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3日內完成移轉管轄;移轉管轄前由受理報案機關辦理。 3、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惟如金融帳戶係以「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則無本條之適用,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七、公司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 八、上開「解除警示帳戶原因」之圈選項目,各受理單位僅可單選切勿複選,以利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詐欺案件相關案例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