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件- 酒駕 律師-吊扣牌照、吊扣駕照、酒駕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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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移送 地檢署 起訴判刑外,還會 吊扣駕照 、 吊扣 牌照 的行政處分-立刻聯絡 酒駕 律師呂承翰

如果您 酒駕 ,被 警察 攔下進行 酒測 ,而且超過0.25mg/l, 警察 會以現行犯逮捕你,拘留您在派出所拘留室後,會移送你到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做移送書等相關文件,將您移送到 地檢署 ( 地方檢察署 )。之後,您會面臨刑事起訴判刑,若 酒駕三犯 ,則必須入監服刑。超過0.15未達0.25,則不會移送地檢署。酒駕若經取締、或係拒測,可能裁罰以下事項:

1. 吊扣 牌照 2年以上。

2. 吊扣 駕照 2年以上。

3.酒駕新制中,酒駕三犯 或是有具體危險等,極有可能必須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4.前科導致無法取得良民證,工作將大受限制。

本所 酒駕 律師,專門處理酒駕 案例,協助找出取締違法之處,已經累積有各種成功案例。我們很多當事人,吊扣 牌照、吊扣駕照,都已經拿回來了。他們已經能夠繼續開車、繼續工作、免除有期徒刑。

但員警執法往往有瑕疵,我們針對這些瑕疵,提供完整服務。只要您懷疑員警執法有瑕疵,就有機會撤銷 吊扣駕照 、 吊扣牌照 的處分。

酒駕三犯、或累犯同時有妨害公務等,即有可能 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102年前,酒駕幾乎皆得易科罰金

現行法律規定,酒駕若未肇事,法院判刑常在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102年後,五年內 酒駕三犯 原則不得易科罰金


但因酒駕致嚴重傷亡事件頻傳,民國102年法務部高等檢察署頒布法規命令,受刑人若於五年內 酒駕三犯 ,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應發監執行,俗稱「三振條款」。換言之,五年內 三犯酒駕 ,就要發監執行了。(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含)

111年後,歷年酒駕三犯 原則不得易科罰金

民國111年,法務部再度提高標準,取消五年限制,只要歷年三犯酒駕、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情節,就不准給予易科罰金,除非有特殊情況,才能報請檢察長准予易科罰金。
(111年2月23日檢執甲字第1110001735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後,再以111年4月1日檢執甲字第11100047190號函令各級檢察署遵照辦理。)

所以只要有妨害公務,或是酒測值太高,就常必須入監服刑。

這類案件,必須立刻找 酒駕 律師 呂承翰,協助辦理,我們已經累積不少成功案件經驗,成功易科罰金。

勝訴-本所辦理 酒駕 經地檢署 為不起訴處分(無罪)

本所當事人被員警喝令下來吹酒測機時,測出高於0.25MG/L之紀錄,員警認為本所當事人是酒駕之現行犯,上銬帶到派出所做筆錄,並帶到分局過夜後,隔天白天被帶到 地檢署 複訊後飭回。員警認為本案當事人絕對有罪,本所當事人受盡鳥氣,認為為員警之取締根本不合法,遂求助於本所。

然而,被告找了本所辦理酒駕刑案經驗豐富的律師處理,經過檢視所有事實、資料蒐集、找出證據與出庭答辯。

扭轉情勢,獲處酒駕不起訴處分(無罪)

酒駕案件,您需要本所打酒駕案件經驗豐富之律師辦理,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
本所處理酒駕罰單等行政訴訟,累積相當多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本所 酒駕 律師 辦理酒駕案件勝訴, 免除吊扣駕照,也免除吊扣牌照

只要是酒測值0.15以上,或是拒測,除巨額罰款以外,都會面臨以下處分:

  1. 吊扣 牌照2年以上。

2. 吊扣 駕照2年以上。

 比起刑事起訴判刑,當事人往往更在乎自己的駕駛執照被吊扣、吊銷兩年,該輛車的牌照被吊扣兩年更是造成不便。

此時,行政申訴除了舉證不在場證明,能夠成功外,主張員警違法取締之申訴,非常難以成功。面對 吊扣駕照 、吊扣牌照 的問題,只有請我們酒駕律師,為您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取締的主張才能受到重視。

本所成功協助許多想要保有駕照、牌照之當事人,取得勝訴,可以參考以下成功案例判決。

酒駕吊扣牌照與吊扣駕照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大法官判定違憲)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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