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影像案件2025

性影像案件,或稱數位性暴力,是指未經同意攝錄、散布、製作或以性影像威脅他人的犯罪行為。隨著科技發展與網路普及,這類案件在全球及台灣都呈現顯著增加的趨 …t趨勢,並展現出獨特的案件特性。綜合我國政府部門、婦女救援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及法律實務界的分析,可歸納出以下幾點重要特徵:

一、犯罪樣態多元,科技濫用為主要手法

性影像案件的犯罪手法與樣態極為多元,且與時俱進,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 未經同意攝錄(偷拍):這是最常見的影像取得方式,加害者利用隱藏式攝影機或在被害人不知情下,於私密或公共場所進行拍攝。
  • 強制拍攝或違反意願:在脅迫、恐嚇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下,強迫其拍攝性影像,有時甚至作為性侵害犯罪的一環。
  • 未經同意散布:即便影像是經同意拍攝(例如在親密關係中),但未經同意將其散布於網路、通訊軟體群組或販售牟利,即構成犯罪。
  • 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Deepfake):利用深度偽造技術,將他人的臉部影像合成至色情影片中,製作出幾可亂真的不實性影像並加以散布,對被害人名譽造成嚴重傷害。

二、被害人以女性為主,年齡層有年輕化趨勢

根據衛生福利部及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統計資料,性影像案件的被害人絕大多數為女性,佔比約七至八成,凸顯出此類犯罪的「性別化」特質,是數位時代下的一種性別暴力。此外,被害人的年齡層有顯著的年輕化趨勢,尤其集中在18至24歲的青年族群,甚至有相當比例的被害者在未成年時期便遭到拍攝。

三、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從親密伴侶到陌生網友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呈現多樣性,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熟識者所為:相當比例的案件發生於(前)親密伴-侶之間,俗稱「復仇式色情」,但動機不僅止於報復,也包含控制、威脅等。此外,朋友、同學、同事等熟人亦為可能的加害者。
  • 陌生人所為:網路的匿名性助長了此類犯罪,加害者可能是素未謀面的網友,透過詐騙、誘騙取得影像,或是駭客入侵雲端、電子裝置竊取。近年來,「網友」已成為散布性影像的主要加害群體。

四、犯罪動機:從滿足私慾到營利勒索

加害者的犯罪動機複雜,主要包括:

  • 滿足私慾:為滿足個人性幻想、窺探慾或在同儕群體中炫耀。
  • 報復與控制:在關係結束後,作為報復手段,或在關係中,用以控制、威脅被害人。
  • 金錢營利與性勒索:將性影像作為商品販售,或以此勒索被害人金錢、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拍攝更多影像,形成惡性循環。

五、網路傳播特性:散布迅速、永久留存、難以根除

數位影像一旦被上傳至網路,便具備了難以控制的傳播特性。透過社群媒體、通訊軟體、色情網站等管道,影像可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複製、轉傳,觸及範圍無遠弗屆。更嚴重的是,這些影像幾乎無法被「完全」移除,可能在多年後再次出現,對被害人造成持續且反覆的心理創傷,此為性影像案件最為棘手且殘酷的特性之一。

六、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鉅創

性影像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全面且深遠的。除了隱私權的嚴重侵害,被害人常伴隨焦慮、憂鬱、恐慌、失去自信等嚴重心理創傷,甚至引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此外,被害人也可能面臨來自社會的「責備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擔心被貼上標籤,導致人際關係困難,甚至影響就學與就業。

綜上所述,性影像案件已成為當代社會重要的犯罪議題。其特性反映了科技發展下的新型態犯罪樣貌、深刻的性別權力不對等,以及網路世界對個人隱私的巨大威脅。為應對此挑戰,我國已修正《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防制四法」,加重罰則並建立全國性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期能從法律、社會及教育等多層面,共同建構更完善的保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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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8日新修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下稱性影像案件),並於112年2月10日施行,性影像案件,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

此類被害人,亦得透過本所律師提告,律師會為被害人聲請搜索票等相關文件,協助透過iwin下架網路性影像。

性影像案件特徵,就是被告發現自己被告的時候,往往都是因為被告自己家裡或是公司突然被搜索,手機電腦等被扣押。

換言之,此類案件與妨害性自主不同,往往伴隨著搜索扣押,偵查手段相當強硬。若有電子設備遭扣押,請立刻聯絡聖安法律事務所呂承翰律師團隊,取得最好的協助,律師到場前,請保持沉默。

條文內容
第 319-1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9-5 條第 319-1 條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6 條第 319-1 條第 1 項及其未遂犯、第 319-3 條第 1 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規定,偷偷拍攝少年與兒童影像之刑罰,刑罰與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名一樣,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嚴重,亦有不少未成年人誤觸法網,導致家中被搜索,少年並因此進入少年法庭。

未成年人性影像案件,包括AI技術換臉,將會以最雷霆之方式搜索扣押嫌疑人之所有電子設備。若有電子設備遭扣押,請立刻聯絡聖安法律事務所呂承翰律師團隊,取得最好的協助,律師到場前,請保持沉默。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項次內容
第 1 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相反的,性影像、性侵害犯罪其實多發生在隱密的地方,多半無法事先錄音、錄影,被害人如果真的受害了,在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那要如何成功提告呢?這類案件提告有其特殊方法,這有賴本所經驗豐富的律師蒐集特殊證據提告,方能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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