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為一起發生於台北市大安區餐酒館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與告訴人(下稱A女)具有僱傭關係,檢察官指控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4時許,趁A女飲酒後身體活動能力明顯受酒精影響、意識狀態不清之際,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提起公訴。
案件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本所律師受被告委任,隨即展開縝密之辯護部署,最終獲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辯護核心策略
一、即時委任,全程陪同偵訊
被告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委任本所律師,律師團隊即刻介入,協助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各階段均能在法律保護下完整陳述事實,確保任何陳述均不致成為日後不利之依據。
二、全面檢視公訴證據,精準找出破口
本所律師針對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進行逐項深度分析,就告訴人A女之陳述一致性、現場客觀事證及醫學鑑定報告之關聯性,提出具體、有力之質疑,使公訴所建構之犯罪事實無法形成完整之證據鏈。
三、聚焦「意識狀態」爭點,瓦解乘機犯意認定
乘機性交罪之成立,核心要件在於被害人確實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且被告主觀上明知並加以利用。本所律師就A女當時之意識程度、行為能力及反應情形,提出完整辯護論述,有效動搖法院對被告具有乘機犯意之心證認定。
四、援引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嚴格證明
本所律師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公訴積極證據存有合理懷疑之情形下,法院依法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式認定犯罪。
案件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定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法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自案發至獲判無罪,歷時約10個月。
律師專業點評
乘機性交案件的辯護難度極高,原因在於此類案件往往缺乏直接目擊者,事實認定高度依賴被害人陳述與間接證據之交互比對。然而,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在於嚴格證明,任何定罪均須建立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
本案能夠獲判無罪,關鍵在於:
- 第一時間委任律師:避免被告在偵查初期陷入孤立無援之處境
- 精準掌握罪名構成要件:就「不能抗拒」之意識狀態要件,提出有力辯護
- 全面檢驗公訴證據:從科學、醫學及事實邏輯多角度提出質疑,打破檢察官之論證結構
面對性侵害相關指控,社會輿論壓力往往使被告在案件初期即蒙受巨大不利。唯有即時委任專業律師,才能在最關鍵的偵查及審判階段,有效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罪推定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應諭知無罪)
本案當事人相關資料均已依法匿名處理,以確實保障當事人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