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抓、被帶走怎麼辦?( 逮捕 ):
突然被抓到警察局,怎麼辦?受逮捕後24小時都要待在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不能回家、不能離開警察局!警察會用各種方式哄騙你認罪跟不要請律師!! 您配合亂認罪或是不請律師,都一樣要居留24小時過夜,非常麻煩!
但您可以聘請律師解除這個狀態,在律師來之前,你有權保持緘默,拒絕說任何話、拒絕配合採證、拒簽任何自願搜索與自願驗尿同意書。否則您說的話,都將成為定你罪的呈堂證供。你說的話,都可能導致你獲判重刑、與接受觀察勒戒。經過律師檢驗前,每一句話都很危險。
保持緘默,請律師到場後,再開口說話:
被逮捕的第一步驟,就是保持緘默,拒絕配合任何採證動作(包括驗尿、交付任何東西),打電話給本所律師(02-2511-9962)請律師提審,可聲請法院認定違法逮捕後,釋放你!
本所有諸多聲請法院命令警察局放人的實績,請打電話打電話給本所律師!
法院認定警察 逮捕 違法,提審成功,法院命警察局釋放:
提審法自103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中,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同法第19條「對人民實施管束」之作為,是否適用之?
(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
(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意涵,不論有無使用物理上之強制力,其情形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對人民實施必要管束時,最長不得逾24小時;管束之目的,係為救護被管束人具有最高價值之生命、身體法益,或為預防或阻止當前有重大危害之犯罪行為等,員警需適時以強制力限制被管束人之自由,以維護或救護生命、身體法益,亦有提審法適用要件。
(四)上揭2種作為,均應同時以書面(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明列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包括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其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及通知書告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