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一二級毒品,原則上依法是要去勒戒所關,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很多人問,觀察勒戒,只要關兩個月就能放出來嗎?
這是錯的,在勒戒所中,只要被認為表現不好,都有可能被聲請繼續強制戒治半年至一年。
簡單來說,就是關完兩個月後,繼續關半年到一年。
最高可囚一年兩個月,吃東西、會面、行動都會受限制,工作家庭都會受到很大影響。
為避免被關在勒戒所裡(觀察勒戒兩個月與強制戒治半年至一年),請委由本所律師辦理不用關之法律程序,方能確保你的工作、家庭、飲食、居住自由不受影響。
法源依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第2項規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5條規定:「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第十七條所為之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命令或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第27條規定:「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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