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問題國人關注,毒駕肇事的嚴重性卻被忽略;警界流傳「酒駕好查、毒駕難防」的說法,而實務上由於法令不完備,警方查獲毒駕依公共危險移送,是否構成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危險程度,院檢認定時有爭議。
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前年吸毒後開車被警攔查,雖沒有開車搖晃等跡象,但因體內有驗出三種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是正常人廿六倍,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他吸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判決無罪定讞。
這一判決在檢警間成為話題。警界批判法官不解社會現狀,台中檢方指法官不該陷於法律文義解釋,但法界表示,並非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而是受制現行刑法並未明定吸毒駕車就觸法,一旦檢警提供的犯罪證據不足,只能依「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刑法雖訂「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死傷的刑責,但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法令並未規範,造成檢警與法院間對「不能安全駕駛」見解時有爭議,成了防範毒駕的灰色地帶。學者表示,香港對毒駕是採零容忍,國內是否要比照有討論空間。
高姓男子前年六月十六日凌晨施用安非他命後,駕車載朋友投宿汽車旅館,隔天再駕車到台中市金錢豹酒店載另名朋友;他在車上施用K他命後開車被警查獲;警方在他車上查扣K他命殘渣與K盤、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
警方雖沒有看到高開車搖晃,但因高承認開車前吸毒,尿液也有甲基安非他命和K他命成分,儘管高堅稱拉K後不影響開車,警方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送辦。
檢察官調查,高被驗出體內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和K他命,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數據超出正常值廿六倍,以他開車時處於高亢混亂狀態、判斷力失準,顯無法安全駕駛等理由,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起訴。
但一、二審法官認為,檢警只提出醫學文獻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卻未將高被查獲時毒品濃度數據送相關機構鑑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員警也無法證明高開車時有何異狀,難以認定高服用毒品後對開車有影響。
2017-06-26 01:36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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