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違法取締
按我國行政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當重要,此亦體現在取締酒後駕車之作業程序上。故警政署頒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若有警察人員違法取締,所做之酒駕處分即可可能被撤銷。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依據: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之一及第十九條二。
(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條之三。
一、勤務規劃:
計畫性勤務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
二、準備階段:
(一)裝備(視需要增減):警笛、防彈頭盔、防彈衣、無線電、反光背心、槍械、彈藥、手銬、警用行動電腦、手電筒、指揮棒、酒精測試器、酒精檢知器、照相機、攝影機、交通錐、警示燈、告示牌(執行酒測勤務)、刺胎器、舉發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二)任務分配:以四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警戒、指揮攔車、盤查、酒測及舉發,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三)計畫性勤務稽查部署:
1.稽查地點前方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錐),告知駕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 務。
2.視道路條件、交通量及車種組成等,得以「縮減車道方式」,執行酒測勤務,並設置警示、導引設施,指揮車輛減速、觀察,並注意維護人車安全。
3.於稽查地點適當位置設置攝影機,全程錄影蒐證。
(四)檢測酒精濃度:
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1.檢測前:
(1)全程連續錄影。
(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
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告知儀器檢測之流程及注意事項。B.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
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
(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
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五)告知檢測結果
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並依
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六)駕駛人拒測:
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