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被同業指控 背信 罪,與 廢棄物清理法( 簡稱 廢清法 )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重罪。
本案當事人被同業指控 背信 罪,與 廢棄物清理法( 簡稱 廢清法 )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重罪,當事人已有相同前科,似乎就要坐牢了,原來的律師也勸他認罪。
廢棄物清理法 (簡稱 廢清法 ) 第46條第4款規定:「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將起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背信 罪則規定在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以上刑事指控,他所律師主張認罪,但我們主張全部翻供,否認犯罪
最嚴重的是,當事人之前已經有個廢棄物清理法的重罪前科,犯案情節幾乎一模一樣,之前就有罪了,現在怎麼可能沒事?
原來請的律師也認為應該認罪( 廢棄物清理法 與 背信 罪),開庭也都認罪了,但認罪就要進去關了怎麼辦?坐牢似乎是注定的命運,背信罪又要賠一大堆錢給同業,又該怎麼辦?
然而,被告改找了本所辦理 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處理,經過檢視所有事實、資料蒐集後,翻供改為主張全部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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