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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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 性騷擾 、 性侵害 ( 妨害性自主 )案件,兼論與未成年發生關係

  妨害性自主 ( 性侵害 性騷擾 ) 案件的種類繁多,包括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人 性交 (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依照證據、被害人證詞與答辯方向的差異,會區出截然不同的量刑,輕則罰金了事,重則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甚至死刑,若涉及相關案件,立刻聯絡 我們取得協助。 許多 越想越不對 的 妨害性自主 案件,刑期、刑責都相當嚴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規定,偷偷拍攝少年與兒童影像之刑罰,刑罰與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名一樣,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重。112年2月8日新修訂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並於2月10日施行,遭到未經同意被拍攝、意圖散佈、營利、重製、散布、交付他人等行為都可以適用,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強制觸摸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
詐術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猥褻罪
乘機性交罪強制性交致重傷罪強制猥褻致重傷罪
乘機猥褻罪強制性交致死罪強制猥褻致死罪
利用權勢猥褻罪強制性交致自殺重傷強制猥褻致自殺重傷罪
利用權勢性交罪強制性交致自殺罪強制猥褻致自殺罪
 強制性交殺人罪
 強盜強制性交罪
 法定強制性交罪(與未成年、與未滿16) 法定強制猥褻罪(與未成年、與未滿16)
罪名列表

妨害性自主 ( 性侵 ) 常見用語 – 強姦 構成 強制性交 ,撿屍 構成 乘機性交 , 迷姦 構成 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條文規定內容
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案件,無錄音錄影證據,仍可能判決有罪判刑坐牢

對方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沒有錄音、錄影,根本沒有拍到證據,我還會有事嗎?會的,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並不需要提供錄音、錄影等證據,判決起訴有罪坐牢,是常態
原因是因為,妨害性自主的受害人大部分是女性,講述受害經過往往受到所有警察、法官的同情,即便是沒有錄音、錄影,法院也很容易採信被害人女性的證詞,找理由判決被告重罪,非常危險。國內外歷史上常見的冤案,也是以性侵案為大宗,被害人裝著無辜誣告,對所有人都是相當危險的事情。這則有賴本所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律師,為被告找出蛛絲馬跡,還被告清白。

性侵害( 妨害性自主 ) 案件,可以和解撤告嗎? 和解 代表認罪嗎?能夠緩刑嗎?

  性侵、猥褻、性騷擾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是公訴罪嗎?我國法律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是否為公訴罪,是依照是否違反意願?是否性交?是否猥褻?是否未滿16歲?這些因素來決定的。簡單來說,就是依照嚴重程度來區分。但此類案件罪名繁多,常常同時構成列表示很多罪名,如果有相關疑問,仍可以諮詢本所律師。

  妨害性自主案件,可以和解嗎?一般來說,性侵害案件主張和解,常被認為是心虛的表現,日後較難主張自己清白。況且就算是成功和解,也可能因為公訴罪的關係(非告訴乃論),仍然起訴判決坐牢。所以,是否採行和解,或如何進行和解,是個很難的決定,請您務必聯絡本所律師進行,否則主張和解後無法主張清白,或係和解後仍然起訴判決坐牢之最壞情況,將會一一發生。

  對方提告沒有錄音、錄影,我還要請律師嗎?若對外國法律影集不陌生,應該會常常聽到「你可以保持緘默,否則你說的話將可作為定罪的呈堂證供。」。妨害性自主案件需要請律師的,這類案件較為特殊,因為不要求一定要有錄音錄影證據,常因為講錯話而被起訴判決有罪坐牢。所以,收到通知或傳票的時候,務必聯絡本所專辦性侵案件律師,準備齊全後,再行前往

  若已製作完筆錄,或是已提出和解,請您務必聯絡本所律師進行後續事項,避免最壞的情況發生

與 未成年 發生 關係,與未滿16、18歲之人發生關係,算性侵害嗎?

您與未成年 發生 關係 嗎?您有收到傳票,上面記載與未成年人性交之傳票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與 未成年人性交這個記載並不精確,民法之成年應該是指20歲以上之人。乍看之下,似乎你受到傳喚,是因為你與未滿20歲之人發生關係。實際上,依照法律規定,刑案所謂的與未成年人性交,應該是指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關係或猥褻。此時,未滿16歲人之父母,或是本人,都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但新聞上多有不知道是否為未滿16歲之無罪案例。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現在少年早熟,穿著、打扮、談吐,都是向網路或電視媒體之大人學習,故被告此類抗辯,多有採納之案例,當事人若有相關問題,立刻諮詢我們律師。

  故此類案件,被告仍有不起訴、緩刑、或是無罪之可能。若您與未成年發生關係,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請您務必聯絡本所律師進行後續事項,會為您盡量爭取免責。

2023年新法特別規定性影像拍攝之相關罪章,刑責重嗎?相當重的。

112年2月8日新修訂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並於2月10日施行,遭到未經同意被拍攝、意圖散佈、營利、重製、散布、交付他人等行為都可以適用,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條文內容
第 319-1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9-5 條第 319-1 條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6 條第 319-1 條第 1 項及其未遂犯、第 319-3 條第 1 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拍攝 未成年人 之性影像,刑責重嗎?相當重的。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規定,偷偷拍攝少年與兒童影像之刑罰,刑罰與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名一樣,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嚴重。

第 36 條

項次內容
第 1 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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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真正的受害人方面- 性侵害 、性騷擾提告流程


      但相反的,性侵害犯罪其實多發生在隱密的地方,多半無法事先錄音、錄影,被害人如果真的受害了,在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那要如何成功提告呢?這類案件提告有其特殊方法,這有賴本所經驗豐富的律師蒐集特殊證據提告,方能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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